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重视金融研究工作
(1)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组织机构建设是完善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时宜举措。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意义并开始要求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消费者教育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随着危机后我国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将不断增加,金融消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更加突出,《规划》明确提出借鉴国际经验、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具体实施要求,可以说是适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的时宜举措,对于优化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保障金融改革顺利推进也具有重要意义。
(2)金融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被进一步强调,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研究领域更加明确。
专项强调金融研究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研究领域亦是本次《规划》的特点之一。《规划》认为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预测以及金融机构和市场基本数据收集可为金融宏观调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度量提供科学依据,并指出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研究工作也应积极关注金融机构和市场监管措施、金融风险管理国际标准和惯例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识别等领域。金融研究工作首次纳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范畴,构建更为强大的研究体系亦将成为今后金融改革的目标和手段之一。
5.部分关键领域改革措施仍未明确,为下一个规划期预留空间
虽然此次《规划》在一些关键金融改革领域路径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但对部分领域改革内容的考虑还停留在方向阐明阶段,为下一个规划期预留空间。比如债券市场改革、汇率市场化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先后次序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等问题。以金融监管协调问题为例,《规划》仅提出了“明确对交叉性金融业务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规则”、“强化对综合经营和新产品、新业务的监管协作”等原则性金融监管改革方向,对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协调体系“牵头人”缺位、监管协调常规机制缺乏等关键改革点并未明确。随着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步伐加快,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对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将带来更大冲击,完善一行三会监管协调的体制机制安排将成为下一个规划期金融改革亟待破解的“坚冰”之一。
此外,部分《规划》提出的改革方向仅限于原则层面,具体实施仍待相关细则出台。比如以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问题,《规划》并未明确提出放开哪些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及相应的次序,有待后续细则出台,对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利率定价能力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政策导向。
《规划》实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及挑战
1.《规划》给商业银行转型发展带来若干机遇
(1)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可望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近年来,适应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趋势,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加快综合化经营趋势,纷纷以控股子公司方式介入基金、租赁、保险等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然而,由于政策层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仅限于“试点”,商业银行拓展综合化经营的难度依然较大,仅大型商业银行先期开展部分尝试。
《规划》认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一方面预示着政策层面有意培养大型中资综合化金融集团,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继续拓展综合化经营提供了可选路径。可以期待,在本规划期内,商业银行综合营经营可能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大型商业银行有望以控股方式继续介入证券、信托等非银行业业务领域,进一步提升综合化经营范围;经营实力雄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有可能获得更多综合化经营的试点机会。
(2)人民币境外资金利用渠道拓宽和债券债务管理框架出台助推商业银行国际化。
与上一个金融五年规划相比,此次《规划》明确表示完善相关制度环境,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走出去”提供支持;并提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国际化的相关业务模式,包括: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逐步开展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稳步推动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继续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等。
允许中资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为中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获求最佳资金融通收益提供了市场空间;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利用渠道和推动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间,随着人民币国际程度提高,人民币债券有望与央票一样,成为国家市场化宏观政策调控政策的重要工具,这也就意味着,中资银行人民币债券业务市场前景广阔),则为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利用自身优势、做大做强人民币业务提供了契机;个人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开展则为中资银行提供了国际业务拓展空间。不难看出,国家培育大型跨国金融集团、提升金融业国际竞争力的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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