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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生存逻辑

时间:2013-05-02 15:06:13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江南愤青

  至于是借款人从属地位,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关系,作为担保人其实只有在代偿之后,才获得对借款人的债权关系,中间还牵涉到乱七八糟的事情。这个担保业态,对于P2P而言,总起来说,就是成本高,风险更高,收益却很低的一个行业,这种典型的背离,使得担保基本上是属于死路一条的行为。

  在风险更高这点上,我给大家几个数字目前银监会公布的我国500万以下的坏账率貌似是5.6%,具体我忘记了,但是肯定是5%以上,2011年底的数字,大家自己去查查看,而网络贷款的坏账率,国内没有,我们就看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和LendingClub的数据吧。Prosper贷款平均违约率30%,平均收益率-7%。Lending Club,违约率约24%。

  这几个数字都是非常恐怖的,如果P2P进入担保的话,那么担保费收入最低要高于5%,网络担保则要至少收费在20%以上,或许才有可能保得住本金不受损失。但是,如果网络平台提供担保收费在5%以上,那么客户的成本则至少要在20%左右了吧。

  那么这样的P2P的竞争力到底有多大,风险是不是又抬高都是很难说的事情,光从道义上来说,就陷入一个道德困境了。现在几乎所有的小微金融专家不都抬着道德在谈金融么。我刚早上跟@黄震[微博] 打了一个早上的嘴仗,这个财大金融研究所的所长,不是说谈什么普惠金融,包容金融,等等,一堆拗口的金融么。那么动辄20%、30%以上的利息,是道德么?怎么总感觉有点戏子来谈感情的感觉了。当然这个不是我谈论的重点,我也是顺口扯扯。

  我们还是回归的核心点还是P2P介入交易领域,给予担保,到底有没有可能成功的可能性。我其实在写《也谈担保公司》的文章之前,看过很多国家的担保业态,担保最大的问题在于盈利模式不合符商业逻辑,我自己对担保的定性就是担保在中国会处于一个逐渐消失的状态,属于过渡性金融业态。

  所以,现在的担保公司,如果以担保为最终目的,那么最终的结果都不会好,这个论断这几年其实得到了较大幅度的验证,担保公司越来愈少,即使生存的担保的公司,也都开始做担保以外的业务了,真正做担保的少之又少。

  担保公司在很多国家都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出现的,但是事实却证明担保公司基本上在各个国家走到最后,都依赖财政补贴存活,什么东西需要财政补贴?不赚钱的业务才要财政补贴。

  事实上,哪怕是有财政补贴的欧洲,在七十年代,大量信贷担保的机构就纷纷倒闭,特别是1992年瑞典信用保险公司破产后,欧洲金融界基本上全面停止了贷款信用担保。而恰恰我国的担保机构主要从事的就是贷款信用担保,所以我自己对担保向来是持保留意见。

  前面提到哪怕按照担保收入5%计算好了,估计P2P都极少有盈利的可能性。为什么呢?我一直跟很多人分析一个逻辑是,中农工建,成立几十年的金融机构的坏账率在多少水平?

  我想如果扣除银行贷款里面大量不会坏账或者说可以用流动性来弥补和掩盖的的贷款,我想这个数字不会低于2%,尤其是中小贷微领域,坏账数额必然是高于5%的,而这个5%,对于银行来说,因为有充沛的流动性,还可以银行能够过各种方式来移转或者时间上的后移来规避这个问题,所以银行某个意义上核心是信誉,而不是坏账率。

  但是P2P,显然是做不到这点的,除非P2P走成宜信这种模式,能够自身形成新账还旧账的资金池模式,否则,坏账率绝对是击垮P2P的根本。但是资金池模式,由于不透明,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和监管风险,都远大于模式本身的风险了。

  而且资金池到最后还是依靠坏账率来进行是否是旁氏骗局的区分的,换句话说,如果无法有效降低坏账率,你去玩资金池模式,那么你就是典型的击鼓传花,庞氏骗局,对了,也叫非法集资。

  为什么我认为P2P的坏账率无法低于5%呢?这个论断,我在谈宜信的文章里写的很明确了。我也不妨在谈一次。还是那句话,我实在看不出P2P机构在风险控制上,有比现行银行风控制度更为合理和有效的技术和手段,甚至可能连担保公司都不如,所以他的坏账率要形成实质低于银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也就是说坏账率必然高于5%以上,甚至更高。

  这种论断我几乎是可以确定的。所以当我听说拍拍贷,这么多年来只有三笔违约。我就笑了。互联网领域在马云的带领下,忽悠已经是蔚然成风了,这些互联网公司来做金融,到时候必然是一地鸡毛。

  这里很多人都提到了通过互联网分散了业务风险的说法,也就是所谓的大数法则理论,我到是顺便写一段,关于所谓大数法则的提法。

  事实上,我认为,大数法则在金融领域里其实是很难行得通的一个法则,虽然我大学的概率学和统计学都很差,勉强六十分及格,但是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我却越来越能从哲学角度意识到一些很有意思的事情。我自己认为,大数法则其实是要建立在两个基础上才有意义的。

  第一个是样本筛选上,大数法则的定义是:“有规律的随机事件”,在大量重复出现的条件下,往往呈现几乎必然的统计特性。 所以样本的筛选上,必然是那些有规律的随机事件。

  保险条款里,经过了大量免责条款之后的一系列保险事件,可能称之为是有规律的随机事件,例如从长远来看, 意外和非意外的生老病死的有正态分布的,但是小微企业的贷款就很难算的上是有规律的随机事件,进入贷款领域的小微企业的违约,既无规律,也不随机。跟金融机构的风险筛选能力是正相关的,这样的样本极具备筛选难度,所以,我自己是不认同,贷款的客户数越大,其风险就越小的说法。

  我们在想下去,如果一个群体里百分九十的客户是不诚信的,高风险的,那么你在这个样本里做任何形式的数量,在怎么大数法则,你的违约率都是90% 以上,因为样本决定了整体违约率不可能随着数量的增加而减少。

  所以,小微企业能否利用大数法则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其实就出在小微企业的整体违约率到底是多 少这个命题上?这个整体违约率其实又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是小微企业的整体违约率,第二个是进入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的违约率,这两个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哪怕小微企业的整体违约率再低,也不能代表进入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的违约率就一定低这个逻辑的。因为事实上,两者的差别是很大的,很多对自身认识很清晰的企 业主,不愿意贷款,而大量对自身认知不充分,扩产欲望强烈的企业主却非常渴望贷款,就形成了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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