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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防范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

时间:2015-11-28 19:45:28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建行连云港分行  作者:慕泉江

    在我国经济走向新常态的调整期,经济实体对资金的需求量与金融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不惜代价的寻找资金提供了现实利益动力。银行作为经济社会中资金最为集中的地方,自然是不法分子寻机作案的首选目标和最想攻破的堡垒。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盗取客户资金的重大案件已引人注目,该类案值动辄数亿,案情通过网络传播扩散,对银行声誉与客户资金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分析最近发生的几起资金诈骗案的“标准模板”,不外乎:犯罪分子充当资金掮客,或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连,以高息储蓄(理财产品)为诱饵,在银行场所内或者附近诱骗受害人在指定银行指定柜台(银行内部作案者)开卡并将大额资金存入或者直接存入到犯罪分子的卡内,由犯罪分子开出盖有假银行印章的存单或理财产品协议书等伪造金融文书,要求受害人在一年内(或者指定时间段)不得提前支取,最后通过银行内部人员擅自为客户开立的网银盾等方式通过网上银行盗取客户资金。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江浙沪等经济发达、资金流动活跃的地区,又多发生在银行大堂、门口等让客户放松警惕的区域,所以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损失,案发后,受害人在事发银行门口采取拉横幅、堵门静坐、阻断交通甚至打砸银行设施等暴力行为声张资金权利,加上网络与平面媒体的报道与渲染,不仅当事银行,更让整个银行业都跟着躺枪。
 
    如何切实防范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呢?笔者认为,仅仅苛求银行为客户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这不是根绝诈骗案件发生的治理方法。要想标本兼治,还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案件防范意识,为客户与员工“上防线”
       
    宣传和引导客户与员工提高防范风险意识,银行责无旁贷。对容易发生资金诈骗的每个环节要做到层层设防,并且有力打击利用银行设施实施新型诈骗的苗头性行为。首先,在银行大堂、门口字幕滚动播放、张贴“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等宣传标语及未经确认的假冒银行工作人员的任何产品推荐与介绍的提示,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全社会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其次,大堂经理不仅负责引导客户营销产品,还应观察在大堂内有无可疑人员对客户进行讲解产品等行为,对大堂内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安、电子银行营销人员等非我行人员要重点关注,留意他们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是否正常;保安应对银行外围进行日常巡视,重点检查是否有可疑人员利用我行外围设施对客户实施诈骗行为等。第三,提高客户和员工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可选取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对客户和员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切实让客户和员工认识到民间借贷与高息揽储的危害,从思想上杜绝触碰这根高压线。
       
    客户与员工认识与防范资金诈骗风险后,对银行网点周围的巡查,清除截断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场所,锻炼了群众与银行员工,从源头上遏止了该类利用银行物理区域实施诈骗的可能。
     
    (二)完善业务操作流程,给从业人员“严禁令”
       
    作为银行,因该将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高息融资、高息借贷活动列为从业“禁区”,同时,统一下发廉洁合规从业的相关“禁令”,其中包括严禁冒用他人名义或违规代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严禁伪造或变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严禁开立虚假银行账户、私自保管客户预留印签、伪造客户印签用于非法目的等多项禁令。
       
    银行应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与审查,完善与改进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尤其加强对开卡、开通电子银行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审查等业务流程的改进与管控,堵截柜面业务层面的漏洞,防范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开立金融产品。
       
    银行作为资金诈骗案件的受害方,还应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对银行自身声誉带来的危害。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员工自办或代办业务的管理、个人银行业务的管理、印章和重空凭证的管理,从业务操作上加强风险和案件防范。各业务条线及营运管理部门,对本条线产品与风险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与审查时,要有针对性的改进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与操作流程。除了道德层面的防范措施以外,还应严格规范个人业务条线中的开户尤其是开卡环节,比如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落实个人账户的实名制规定,对柜面开户时审核客户信息常态化程序化并由客户签署有“该卡如发生借给他人使用、丢失后未及时挂失、密码泄露未及时修改等个人未尽责行为,发生的后续风险事件由本人承担”的银行免责声明;开通个人电子渠道产品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产品应明确柜员向客户所做的风险提示流程与提示内容,并签署有上述内容的风险提示书。对柜面人员口头风险提示与书面风险提示书,作为业务条线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对代理销售理财产品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由本行员工尤其是客户经理大堂经理代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典型违规行为,对超过1000万的当日理财产品的购买与赎回,应由银行第三人(非营销人与销售人员)当日日终前对客户进行大额资金进出核实并留有纸质核实纪录。
       
    (三)建立联动管控机制,让标本兼治 “聚合力”
 
    国家应从宏观角度认识到资金诈骗案件是对国家公信力和金融秩序的挑战,应尽快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加大对资金诈骗案的法律惩处力度。银行员工要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经办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客户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苗头,要主动提醒、积极劝导、全力制止,帮助客户避免经济损失。
       
    浙江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这也反映出国家对民间集资与非法融资之间的界定有着很大的分歧。同时,这些资金诈骗犯罪分子钻了法律认知空白、条款界定模糊、判案期限畸轻的空子,客观上对巨额资金诈骗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纵容作用。因此,管理层面应对此类涉及银行资金诈骗案有清醒的认识,要看到这是对国家公信力与金融秩序的挑战。在此,如何界定民间集融资、影子银行、地下钱庄、资金诈骗、非法集资,如何判定合法与非法,并加大对非法集融资进行法律条款与期限的打击力度,既是扶持整合民间融资力量,更是打击铲除资金诈骗非法融资的利器;这里要说的是,国家公权机关对涉案银行的责任应区别对待,不应屈从舆情与民意压力,将赔偿责任一味推给银行。对内外部勾结作案的涉案银行应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但对诈骗分子利用银行场所实施诈骗活动的,未必追究银行责任。另外,国家公权机关对受害人在涉案银行门口采取静坐、打砸、拉横幅、阻碍交通等过激行为的,应理性劝阻、带离现场等方式,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中国经济继续下行通道中,资金地区性阶段性的短缺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对资金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打击,需要国家、银行、公众三方形成合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诈骗案件的发生与漫延。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连云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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