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层面上看,对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名称,监管当局尚无具体规定,但要尽量避免出现权益或债务类的关键词,避免给市场造成波动;对于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银行应在符合监管合格标准和相应限定条件的范围内,在触发条件、减记方式等方面进行最大限度地创新,为尽快推出新型资本工具开辟空间。
3.全面分析新型资本工具对商业银行股东权益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商业银行在合理制定资本规划、完善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的基础上,应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统筹考虑新型资本工具创新试点对银行股东、资本属性、融资效率及财务成本等多方面的影响。
第一,发行减记型资本工具将不会摊薄原有股东的权益。该工具的票息支付完全由银行决定,银行有权在一定情况下取消支付,并不进行票息累积。但由于存在股息制动机制,若取消票息支付,则银行在当年应同时取消对普通股股东的分红。此类资本工具的产品设计需要在满足合规性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在夯实银行资本质量的同时,还将有助于改善银行的总体财务状况。一是该工具在会计处理上被记为负债,可以享受税前利息抵扣的优惠,从而大幅降低发行成本,对净利润有正面影响;二是由于该工具不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因此不会降低全行的ROE水平;三是相比普通股融资的高成本,新型资本工具的融资成本平均可降低8至10个百分点。
4.研究新型资本工具发行条款,明确发行地点和发行规模等问题
为做到风险收益匹配,新型资本工具产品应通过情景假设和预测分析等方式,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具体发行条款不仅应符合监管标准,也要结合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首先,新型资本工具的创设时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监管环境等外界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效果,投资者对新型资本工具的反应亦不同。在试点市场的选择上,建议境内市场与境外市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同步推进。
第二,在试点工具选择上,建议综合考虑减记型与转股型资本工具的市场接受程度、发行成本水平以及市场规模大小等因素。
第三,在试点发行方式上,建议公开发行与定向发行相结合,以满足不同银行与不同资本工具的特征要求。适时、适量发行符合银行业实际需求的新型资本工具,多元化、多渠道地补充银行资本。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和EBA(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2011, Buffer convertible capital securities common term sheet, Working Paper, 8 December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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