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全面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塞尔Ⅲ)的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在构建多层次资本监管体系的同时,也提高了各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在此大背景下,银监会于2012年12月颁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更好地落实加快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进程,夯实银行资本质量。为此,商业银行应围绕提高净资产回报率目标,做好资本节约、资本释放和资本内生工作。同时,积极开展资本工具创新研究,不断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和空间,以实施《资本办法》为契机,提高中国银行业资本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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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较为普遍的新型资本补充工具
巴塞尔Ⅲ将原有的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两个层级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个层级,确立了合格资本工具的监管标准,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吸收损失能力的要求。
一级资本是在持续经营情况下能够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中,核心一级资本主要指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需具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损失的能力,并具有期限永续、票息自主支付、不含赎回激励条款等特征,包括优先股和无期限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二级资本是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即破产清算时)能够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具有不含赎回激励机制、在无法生存情况下将触发损失吸收条款并通过减记或转股机制实现损失吸收机制等合格标准,主要包括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二级资本工具。
1.优先股的监管标准及海外发行状况
巴塞尔Ⅲ没有对优先股是否可视为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给出判断,而是列示了其他一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必须具备在持续经营及清算条件下充分吸收损失的能力;二是不包含有强制性的收益分配权和优先权,银行在任何时候都具备取消分配和支付股息的自主权;三是银行拥有赎回权,且赎回时必须得到监管当局认可。只有满足了上述要求,优先股才可被认定为银行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并计入一级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作为较成熟的融资工具,近年来优先股在国际主要银行的股东权益占比持续上升,尤其在本轮金融危机救助行动中发挥了重要的资本补充作用。例如,美国银行优先股成为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参与银行救助的重要手段,即通过购入可转换优先股进行注资、补充银行流动性资金缺口,并获得固定优先股股利,在约定时间内转换为普通股,陆续在二级市场出售,进而实现投资退出,此举不仅帮助银行业渡过危机,同时也实现了可观的投资回报。
巴塞尔Ⅲ出台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允许金融机构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截至2012年2月,欧洲、美国及亚洲(除日本外)主要银行的平均其他一级资本充足率为2%、2.5%和1.3%,其中通过优先股发行补充资本的比例约为0.6%、0.75%和0.39%。
2.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及海外发行经验
巴塞尔Ⅲ规定,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满足相应标准。
巴塞尔Ⅲ正式颁布后,荷兰、西班牙、巴西、俄罗斯等国的银行已纷纷推出依据巴塞尔Ⅲ设计的附减记或转股条款的其他一级资本证券。2011年1月荷兰合作银行(Rabobank)发行的20亿美元附加减记条款的永续一级资本证券是首宗符合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其他一级资本发行案例,该证券具有在一级资本低于8%时部分永久减记、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全额永久减记的损失吸收功能。
3.新型二级资本工具的特征及发行情况
巴塞尔Ⅲ规定,2013年1月1日后次级债等旧式二级资本工具的发行受限,并分10年逐步退出市场,新型二级资本工具面临急迫且较大规模的发行需求。
对于二级资本工具,巴塞尔Ⅲ大幅度提高了其合格标准,确保能够在银行清算条件下充分地用来吸收损失,降低政府救助成本以及纳税人的损失。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含有利率跳升条款及其他赎回激励机制,且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二是触发事件发生时能充分吸收损失,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的较早者:监管当局认定若不减记银行将无法生存,或监管当局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银行将无法生存;三是明确通过减记或转股实现二级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机制。
巴塞尔Ⅲ出台以来,国际大型银行已纷纷展开创新资本工具的尝试,积极探索补充资本的新渠道。海外市场已有多个符合巴塞尔Ⅲ要求的新型二级资本工具发行案例,且相对集中在欧洲市场。2011年10月工银亚洲在我国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行了10年期亚洲首只满足巴塞尔Ⅲ要求的新型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发行定价为年票息率6%,损失吸收条款为当香港金管局认定工银亚洲无法生存时,其本金和利息将被全额永久减记。这类资本工具通常具有次级性,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显示债券特征,而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又表现出股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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