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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支持调查与思考

---以宜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时间:2012-02-21 17:08:58  来源:农行襄阳分行  作者:屈家兵 乾芙蓉 谭建华

为了进一步加大”三农”金融服务,落实银监局“十百千万工程”,更好地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公司+农户的办贷模式,做好“富民兴社”诚信创业计划的推进,我们通过对宜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支持和发展情况调查,提出了几点思考,以供参考。

    一、宜城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宜城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2家,分布在全市10个乡镇,社员数量11856人,其中农民社员11742人。鄢城办事处25个,南营办事处14个,郑集镇12个,流水镇12个,王集镇11个,孔湾镇11个,板桥镇10个,小河镇7个,刘猴镇6个,雷河办事处4个。合作社注册资金达3964万元。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4家,分别是宜城市小南河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宜城市大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宜城市宇帆绿色稻米产业合作社、宜城市梅缘农业综合服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8家。分别为:宜城市万民养猪专业合作社、宜城市晨一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宜城市国庆养牛专业合作社、宜城市家乐养猪专业合作社、宜城市中泰德盛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宜城市众友农资专业合作社、宜城市开满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宜城市赤湖村养鸭专业合作社。

    二、合作社发展趋势与特点

    通过提出走访,对宜城市现有1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其发展趋势和特点进行了以下归纳:一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原来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和购销服务,延伸到储运、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全市有少部分合作社取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宜城市玉保养鸭专业合作社的鸭蛋进行了无公害认证,并获得了农业部的“无公害产品”认证,宜城市郭家台生态甲鱼专业合作社的甲鱼进行了无公害认证,并获得了农业部的“无公害产品”认证,且获得了农业部的“产地认定证书”。三是由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者逐步走向与大市场的联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有效解决了农民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办不起的问题;按照市场需求开展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经营、系列化服务,引导同业农民有序地、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提高了农民谈判的能力;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克服了经营规模过小所产生的弱势,从根本上改变了分散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孤军作战的局面。四是提高了农业专业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专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了解市场、适应市场,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定发展什么产业、应该种什么和种多少,自发地调整产业结构,为提高产品竞争力、获得较高的收入奠定了基础。五是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统一化管理、专业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更有利于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通过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产品销售等服务,减少了市场风险,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交易价格。利用能人带动、成员互助、技术培训和典型示范,提高了成员生产技能,带动了周边农户共同致富。六是提高了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社根据市场确定生产品种,优化配置土地、资金、技术、劳力、设备等资源,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既要搞生产、又要搞销售的经营方式,转变为组织起来共同应对市场挑战,有效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三、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走访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自身先天“发育”不良问题,导致融资准入难,严重中制约了发展壮大。一是发展不规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门槛低,有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规范。从工商部门登记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是结合自身实际,经全体社员讨论出来的,而是照搬照抄农业部示范章程,没有实质性内容。二是机构制度不健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机构不健全,收益分配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运行机制、权利和义务知之甚少,既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又缺乏合作意识、诚信理念,有利则合、无利则散。三是组织能力不强。由于一些合作社规模小,覆盖农户少,带动能力弱。主要反映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规模小,全市112家合作社注册资金总额3964万元,社平注册资金35.4万元。合作社作为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引领农村经济发展的主体,资金规模小,已经严重的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对社员带动作用不明显。四是缺乏专业人才。我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以上成员是农民,市场经济意识和适应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经营、能开拓市场的人才缺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五是信贷准入条件差。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和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成员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或小额担保贷款,且利率较高、期限短。由于缺乏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没有新的突破。

    四、合作社建设几点建议

    一是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作为重点内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掌握和运用法律精神,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办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宣传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的好经验、好典型,为农民群众树立榜样,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进一步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二是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配套政策。一方面要改进扶持方式,加大项目扶持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对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尽可能委托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同时,规范和完善项目实施程序,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向上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优先扶持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效果好的优秀示范合作社。要开展对合作社的评定和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带动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第三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金融、税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降低贷款门槛,采取贷款额度授信,产品、销售订单合同抵押等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信贷支持几点思考

    一是改变评级、授信方式。对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经营实力较强,实行规模化经营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议对其进行评级、授信,按照正常法人贷款主体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实行合作社担保资格准入制。对加盟合作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实行合作社担保资格准入制,为合作社核定一定的担保额度,由合作社在核定的额度内为辖内社员提供保证担保(合作社可要求社员对其提供反担保),农行根据调查情况向社员发放贷款。三是实行保证担保。对公司+农户型的专业合作社,该类合作社对辖内社员采取定单式管理,农行可对其进行评级、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合作社为辖内社员提供保证担保,农行根据调查情况向社员发放贷款,对贷款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合作社支付社员货款时,督促社员优先偿还农行贷款。四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对生产自助型的专业合作社,实行合作社推荐,农行调查准入后,可采取社员联保、公务员和优势行业人员担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方式向社员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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