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机制
存款保险费率有固定费率定价和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根据国际经验,固定保费的存款保险容易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定价机制。而风险差别费率必须建立在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虑到我国当前仍未形成完整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制,建议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实行风险调整的费率制度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对存款机构进行分层次,第一层次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二层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层次为城市商业银行与城乡信用社。采用存款机构保险层次与资本充足率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费率进行调整,银行的层次和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风险就相对越小,其费率就低,可以设定基准保险费率为国际平均水平即0.05%左右,根据银行的层次在此基础上适当浮动。
待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成熟之后,按照市场化的机制对银行风险进行评级,根据各个银行的评级结果收取不同的风险差别费率。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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