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合规必读手册中有一则案例:杨某为某银行业务处副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批量查询个人客户征信信息并将信息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暴利,最终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我在《员工合规必读》中读到的一个小小案例,但对我的感触非常之深,因为本人目前就面临着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烦恼。
前年为了女儿读初中,我们家在梅溪湖买了一套房,当时所留信息都是我的,从此之后我每天都会接到很多营销电话,其中以装修为最,接着就是买家具、买家电、买空调、买门面、验房等等。等等!若不接怕是客户打过来的,接了对方又对你纠缠不休,真是烦不胜烦。
推己及人,如果我们把客户的征信信息贩卖给他人,意味着客户也要面临上述烦恼。将客户征信信息贩卖给他人,对客户而言,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他们被盗刷银行卡、被电信诈骗、被非法讨债等的风险。对我行而言,也带来了极大的声誉风险、财产损失风险。获小利,而失大利。出售客户征信信息,不仅给客户带来损害,给建行带来负面影响,自己也因触犯法律的规定,而落入犯罪的深渊。
古人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乐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也绝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尊重他人、尊重法律,也是尊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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