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行召开了信贷资产质量管控(视频)会,参会的人员普遍可以感觉到资产质量的压力,笔者曾经在风险条线工作经历,近期又到网点工作,直接面对部分信贷客户,对省行的此次工作精神,笔者认为在后面的工作中,诉讼手段应该进一步提前,成为催收工具中最重要的手段,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客户形成社会压力,采取及时的诉讼手段,不仅能防止客户转移财产,而且对于很多客户个人采取了担保的贷款,将直接导致客户必须解决个人财产被查封等问题,这样,银行的债权更多会变成客户找银行谈解决办法,而不是银行一再上门被不良客户忽悠。
2.能最大限度的体现经办人员的尽职免责,无论欠息还是本金逾期的贷款,在经办人员采取了积极的诉讼手段后,应该视为经办人员在进行了强力的事后救济,也往往能收回部分资金,这样无疑对于其尽职免责是有证据帮助的。
3.对于贷款责任的严格阶段性切割,避免承接不良贷款的工作人员在贷款问题没有充分披露时莫名其妙的成了责任人。最后被连带处分。
4.以案例加强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一场官司从起诉开始,几个回合下来,往往成了一次涉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最好培训,对于信贷人员的合同操作,法律业务知识,都会有很大的提升。
有鉴于此,笔者觉得,在这一场新的不良贷款催收中,重视诉讼工具,充分运用好诉讼工具的信贷工作人员,一定会比那些等着贷款主体人去楼空,贷款核销时再问责的信贷人员要主动的多,有效的多,也收获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