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经常接到的事项有很多是属于合同使用及填写方面的,其实合同填写我个人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以有效地降低终极风险的产生:
首先,明确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在银行,无论柜台还是客户经理办的任何业务,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是以白纸黑字的合同、凭证等纸质资料明确的,一旦出现终极风险,对簿公堂,送去法院的就是原始的合同及凭证。所以与客户谈判和确认的一些要素及约定一定要在合同中准确无误的填写出来。实践中客户经理把合同填写更多当成贷后检查的任务,重要性远低于营销及系统资料整理,这种观念是需要改变的,贷后管理资料中的合同是一项业务成果的体现,是外部法律认可的依据,甚至关乎成败。
其次,理解合同的法律意义。总的来说,民事合同的最大宗旨是在不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遵循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关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双方确认,在没有其他特殊事项的情况下,法院是倾向于保护和认定民事合同的有效性的。这样客户经理们就要把握一个大的原则,就是填写时要素的真实和正确,特别是最基本的主从合同编号的对应、借款的金额、期限、归还日期、利率、以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担保金额、抵押物的填写、抵押物的最高担保价值。其他合同要求填写东西及主要要求符合监管规定及实事求是,一旦填上,贷后管理的规定动作就必须做到,否则反增是非。而对于我行内的贷后检查则更多的倾向于检查贷款是否合规,即把合同与业务的相关背景资料联系起来再与监管政策比对。借款期限对年对月对日和是否提前一天,壹年还是写成壹拾贰个月,这种问题在根本上不会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最后,把握好合同的使用方法及填写技巧。我行使用的业务合同多为总行下发的格式合同,只要填空方式填写,对于使用较多的合同文本填写范例及PPT,市行已多次下发并挂网,可在资料汇编中查找。这里要提醒客户经理们的是,对于借款人及抵押权人是个人还是法人,一定要选择专用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或最高额类合同,日常中对公业务的客户经理喜欢捆绑式的使用所有对公类的业务合同而不加以区别,喜欢要客户在所有签字的地方加盖公章,自然人的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一定不要加盖公章。
对于所有业务合同重要性的排序是:主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或最高额合同及他项权证的办理)>自然人保证合同。
建议客户经理所有业务合同要在公司部门贷后管理岗及法律部门全部审查完成没有问题之后,再将客户的那一份给客户,以免造成有多份不一致的合同。虽没有强制规定,但对于发现问题修正了的合同,还要记得送给登记部门房产局及国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