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是我行与客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法律性要件,但在近来抽查支行信贷档案及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少行客户经理在信贷合同文本填写中不够规范,漏洞较多,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签署日期
合同签署日期应在合同签定时据实填写,但双方法定代表人习惯性只签名字,不填日期,客户经理也认为不知贷款何时发放,到时候再填不迟,细心的客户经理过后补填了日期,但有的客户经理就忘记了,最后一方或双方签署日期都空白。不要小看了合同日期,这样容易留下法律隐患,比如,按照银行放款规定应先签合同再发放贷款,曾有个案正是客户以贷款转存凭证的日期先于合同签署日期为依据抗辩,主张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否认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让银行陷入不利形成损失。细节决定成败,倘若这一小细节长期被忽视而成为一种习惯,一旦发生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借款期限
合同期限同样是合同文本填写中不可忽视的要素。本人在审查支行归档的信贷资料时就发现嘉禾县一中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填写存在的问题:“本合同约定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这样前后矛盾的合同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如何能得到法律支持?
三、合同用款计划
涉及到分次发放贷款的合同,因为不确定下次放款的时间,客户经理在填写了第一次用款计划时间及金额后,后面的用款计划就空着了,贷款发放后也不记得补填,导致合同用款计划与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不符。如安仁恒基建投公司15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款计划只填了3000万元,另外12000万元是否还没有发放到位?还有南大支行的郴州市立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2014年4月4日-2015年4月4日的1500万元,合同第七页的借款支用计划用铅笔填写,这些都是不可小视的法律隐患。
四、法定代表人签字
按照合同文本填写要求,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字,而且必须面签。但个别支行送审归档的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签字栏却是名章代替签字,又没有对方法定代表人关于其名章与本人签字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承诺或声明,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我们的客户经理务必高度重视借款人法定代表人面签合同这一规定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