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手机,最反感的是各类来自各个地方的推销信息,甚至是违法的要约邀请信息。手机号码被泄露已经如此令人不安,要是资金、身份证、住址等信息被泄露,该引起多大恐慌与骚动。银行作为掌握着个人敏感信息最多的企业之一,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是银行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的前提,更是银行信誉的一道“安全门”。
一、偶然放松的警觉。对于银行而言,客户的信息最容易在进行柜面业务操作时因疏忽而泄露,如挂失业务、查询业务、打印流水详单业务、换补卡或存折等,这些业务一定要注意由客户本人持身份证来办理。除了办理上述业务应注意客户信息安全,还应防范特殊情况下的信息安全。前段时间,有客户在我行办理业务临进门误将包放在他人的摩托车后座。从银行办完业务出来,发现包随着别人的摩托车跑了。有其他客户向他提供信息:摩托车主在离开之前在我行柜台办理了业务。客户情急之下,要求查看我行监控并要求我行向他提供摩托车主的联系信息,被我行婉拒。最终,客户的包在我行联系下终于追回。在此种的情况下,如果我行为了迅速解决客户问题,将摩托车主的基本信息告知失主,客户信息将由此而泄露,甚而给我行带来一大堆的麻烦和纠纷。
二、时刻保持的警惕。上述情形发生时,客户信息切切不可提供给第三方,确定客户财物丢失情况属实后,可以由我行人员用办公电话向摩托车主查实情况,再将结果反馈给失主,当好传声筒协调双方关系,当问题没法解决或双方意愿无法满足时,可以建议失主报案处理,而不能图一时方便将车主信息直接扔给失主了事。平时养成良好的工作保密习惯,如:客户填错的资料及时销毁,网点电脑的定时杀毒维护,U盘的安全使用,客户经理手中的客户资料妥善保管等。
三、来自法律的警钟。这些看似芝麻大的小事,却像是“蚁穴”,在银行信息系统这个大堤上,容不下一丝一毫差错。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舆论媒体对银行业务流程、银行政策的强力监督与关注、法律的强制规范等等各层面都要求我们慎重对待客户信息。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理。单位犯前两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来自各方的是压力,也是动力,规范着工作中的每一步骤,要求着每个员工保持警惕,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