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同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而产生一样,征信也是伴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用交易也日益广泛,因此,了解市场主体交易资信成为一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前,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与不当收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缺乏有公信力的征信机构,征信产品和服务较为单一等问题,也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2013年3月15日,《征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规则、征信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和运行规则,及征信业监管体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业健康、规范的发展,对银行各项业务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就邮政储蓄银行而言,在贷前调查方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对提高全民信用意识、促进信用社会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按照个人征信查询的规定,查询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后,根据要求分类并按信用等级授信。在实际贷款营销过程中,对于初次接触的客户,通过取得其征信查询授权书后对该客户进行征信查询,根据客户的以往信用状况我们能够较为迅速筛选出相对优质的客户。此外通过征信系统显示的工作单位、缴纳公积金情况、家庭住址及对外担保情况可让信贷员在短时间内较为全面的了解客户基本情况,且也方便信贷客户经理进行交叉验证。贷前调查环节对于征信系统的合理应用,可以提高营销效率和质量,做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可以拓展新客户。
在贷款审查时:在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数据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提高信贷决策效率。审查审批人员通过阅读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可以了解到客户过往的信贷历史及还款情况,客观评价其还款意愿;同时通过信用报告中反应的客户的基本信息验证申请人提供的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另外通过个人征信报告中的担保信息和征信查询记录可以得知客户对外担保情况和近期申请贷款获批情况,为审批决策判断提供较为全面科学依据。某客户来我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信贷客户经理查询其个人征信发现,此客户本次申请贷款要买的二手房地址与征信显示的客户曾经住址一样,之后通过多方调查发现该客户要买的房子为其母亲的房子,客户申请贷款其实是用于客户本人的经营所用,是一笔假按揭。由此,该信贷客户经理拒绝了该客户的申请,有效消除了潜在的风险隐患。
在贷后管理中: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为我行贷后包括催收等工作带来便利及有力证据。我行小额贷款业务中存在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恶意拖欠贷款的不良客户;此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该客户近期的信用记录,一般会获得具有价值的记录,如新办信用卡记录、车贷等等,这类信息反映了该客户目前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而非无力偿还我行贷款。
《征信管理条例》中还规定了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就使得不良行为记录变成了“有期”。很多人的个人不良信用往往是因为个人大意引起的,比如,有的人在办理贷款和使用信用卡透支后,因为忘记还贷和还款的准确日期或因出差、出国无法按时归还,形成了逾期记录。还有被动原因产生的不良作用,比如,有的人将身份证明资料随意丢弃,或在一些需要个人证明材料的场合提供了个人证明资料后未及时收回,被他人盗用证明资料,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是一辈子的污点,不良行为停止后,不良信用仅保留5年。 这样就给了有不良记录的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和删除制度,不仅使个人因不良信息受到相应的教育,而且更给予其新的希望,培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意识。
目前,我国的征信业发展还很缓慢,《征信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给我国的征信业增添了法制的保障,在未来,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处理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征信市场发展的关系,完善征信机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我们,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