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于我行非开户机构协助办理了跨机构冻结业务,导致开户机构在办理冻结业务后执行解冻时,系统将跨机构办理的冻结业务全部解除,导致司法机构问责,经多方努力,追回冻结资金才免于行政处罚。“羊实未亡”,但教训深刻,实为网点人员不熟悉制度所致。为确保我行今后准确执行司法协助业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分行营运管理部在对事情成因及相关冻结制度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补牢”。
1.明确禁止办理跨机构冻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经咨询省行,之后再无新的规定。所以我行决定从通知之日起,营业网点一律不允许办理跨机构冻结业务,并向司法人员做好解释工作,若司法人员不理解的及时上报市行法律部门请求协助。
2.建议上级行关闭DCC跨机构冻结功能。优化目前系统,自动识别本机构账户,屏蔽跨机构冻结的功能。
3.全面清理现有冻结业务。特别是2014年3月份以来所办理的冻结业务要逐笔清理核实,查看是否存在跨机构办理的冻结业务情况,及时查漏补缺。清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认真组织学习相关制度。要求各营业机构立即着手组织柜面人员认真学习《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文件)和《银行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及其他事务的指导意见》(建法【2007】47号),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办理司法协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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