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工作,离不开抵(质)押,或者实物抵押或者保证金质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往往会选择与客户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尤其对于有授信余额、业务往来频繁等客户。一来客户节约了多次办理抵押登记的繁琐程序,二来客户节约了相关环节的费用,三来银行减少了对同一客户多次办理如抵押登记、收妥抵押物等涉及的相关手续。因此,最高额抵(质)押是信贷业务中被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然而最近一则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法律风险提示,却给各家银行敲响了警钟。
该则法律风险提示的大致内容为: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限度为500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人以其办公楼对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这一债券发生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法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附注”栏内注明了“最高额抵押”字样。2003年6月6日某银行给借款人发放了第一笔贷款。2003年10月15日,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某银行在2003年12月10日的贷后检查中发现,因另一债权人诉借款人3500万元的货款纠纷一案,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对借款人的办公楼实施了查封措施。某银行主张对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优先受偿权时,法院认为某银行的第二笔贷款3000万欢贷款本息不属于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对此无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在约定的债务发生期间内若抵(质)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的,则在此之后发生的债权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落空的风险。
由此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最高额抵(质)押并不是最可靠的担保方式。一旦抵(质)押发生了依法查封、扣押,该最高额抵(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存在落空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金产生风险。如果银行没有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一旦风险暴露,将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在今后的信贷工作中,提出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与各部门的业务联系,如房产、国土、工商等,及时了解最高额抵(质)押物的当前状态,以及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最新状况;
2、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开设查询抵(质)押物状况的专窗、设置查询的专网或者开通查询服务专线等渠道、平台;
3、建议法院、税务、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在执行查封、扣押行为时,及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抵(质)押物对应的抵(质)押权人,如信件、报纸、新闻、、邮件、广播、电话等;
4、客户经理应加强各个环节对抵(质)押物的调查、审核,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抵(质)押物未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
5、要求借款人在首笔贷款发放前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抵(质)押物出现查封、扣押行为时,第一时间告知抵(质)押权人,不得隐瞒;
6、加大贷后检查力度,将抵(质)押物的状况调查作为贷后检查的重要工作,并出具相关检查报告。(鹤城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