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休闲BANK > 七彩生活

最高额抵(质)押并不可靠

时间:2014-03-12 18:18:55  来源:银行界网  供稿单位:建行湖南怀化市分行  作者:苏丽琼

    信贷工作,离不开抵(质)押,或者实物抵押或者保证金质押。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往往会选择与客户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尤其对于有授信余额、业务往来频繁等客户。一来客户节约了多次办理抵押登记的繁琐程序,二来客户节约了相关环节的费用,三来银行减少了对同一客户多次办理如抵押登记、收妥抵押物等涉及的相关手续。因此,最高额抵(质)押是信贷业务中被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然而最近一则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法律风险提示,却给各家银行敲响了警钟。

    该则法律风险提示的大致内容为: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限度为5000万元,同时约定借款人以其办公楼对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1日这一债券发生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依法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在“附注”栏内注明了“最高额抵押”字样。2003年6月6日某银行给借款人发放了第一笔贷款。2003年10月15日,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3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某银行在2003年12月10日的贷后检查中发现,因另一债权人诉借款人3500万元的货款纠纷一案,法院于2003年9月15日对借款人的办公楼实施了查封措施。某银行主张对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优先受偿权时,法院认为某银行的第二笔贷款3000万欢贷款本息不属于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对此无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在约定的债务发生期间内若抵(质)押物被依法查封、扣押的,则在此之后发生的债权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落空的风险。

    由此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最高额抵(质)押并不是最可靠的担保方式。一旦抵(质)押发生了依法查封、扣押,该最高额抵(质)押的优先受偿权存在落空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金产生风险。如果银行没有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一旦风险暴露,将造成不可计量的损失。

    针对以上情况,在今后的信贷工作中,提出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1、加强与各部门的业务联系,如房产、国土、工商等,及时了解最高额抵(质)押物的当前状态,以及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最新状况;

    2、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开设查询抵(质)押物状况的专窗、设置查询的专网或者开通查询服务专线等渠道、平台;

    3、建议法院、税务、公安机关、海关等部门在执行查封、扣押行为时,及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抵(质)押物对应的抵(质)押权人,如信件、报纸、新闻、、邮件、广播、电话等;

    4、客户经理应加强各个环节对抵(质)押物的调查、审核,确保在贷款发放前抵(质)押物未被相关部门查封、扣押;

    5、要求借款人在首笔贷款发放前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抵(质)押物出现查封、扣押行为时,第一时间告知抵(质)押权人,不得隐瞒;

    6、加大贷后检查力度,将抵(质)押物的状况调查作为贷后检查的重要工作,并出具相关检查报告。(鹤城支行)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坚决防止影子银行死灰
·监管层密集发声 金融防·银保监会:当前中小银
·地方金融监管加速构筑·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
·央行将多举措推动应收·央行下调再贷款再贴现

图片新闻

央行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提高
一季度,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
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效果显现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0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2-2011,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 姜波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

京公网安备110114000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