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对书中提到一句话深有感触。“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以道德代替法制可谓流弊已久,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道德传统的国家,要认清这种弊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种弊端,在具体的诉讼官司中体现得最为直接。中国历史上并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地方行政长官同时也担负着法官的职责。科举出身的官员读的都是四书五经这些儒家经典,这些缺乏法律经验的官员处理诉讼时,依据的往往是儒家的道德伦理规范。明朝的著名清官海瑞,在陈述他的判案原则时就是这么说的,“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也就是说,要以上下尊卑的儒家伦理和抑强扶弱的道德原则来判案。
南宋理宗开庆年间,胡霆桂任铅山县主簿。当时国家严厉禁止私自酿酒。有一个妇女控告她的婆母私自酿酒。胡霆桂问:“你伺奉你婆母孝顺吗?”她答道:“很孝顺。”“那好,既然很孝顺,就替你的婆母受责罚吧!”于是,胡霆桂按律抽了她一顿鞭子。这顿鞭子抽下去,“政化遂行,县大治。”这样一个判例就是典型的以道德代替法制。
本应婆婆领受的刑罚,却落到了告发她的媳妇身上。胡霆桂的判决虽然不符合法律,却符合当时社会上的道德伦理,这种作法,我比照贪赃枉法,把它称之为“贪德枉法”。如果国家的法律条款与法官的道德观念发生冲突时,就要以法官的道德观念为准,那么法律的威严就势必大打折扣。以道德代替法制的结果,必然是以人治取代法治。因为道德不像具体的法律条文那样清晰明白,它依赖于个人的主观判断。官员可以用道义的理由曲解法律的话,法律就成了一张废纸。
无论是坏官贪赃枉法,还是好官“贪德枉法”,都是人治取代法治。结果就是社会的秩序最终不是取决于法制,而是取决于法官是好人还是坏人。儒家的想法是希望人人都可为尧舜,可惜历史早已证明,这不过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没有制度的保障,人总是靠不住的。
退一万步说,即使法官都是道德高尚的好人,也不见得就能保证判案公平合理。海瑞在苏州担任南直隶巡抚时,就是因为他处理境内的农田所有权纠纷引起轩然大波,任职才8个月就不得不辞职而去。
当时民间高利贷盛行,被迫借款的农民大多不能偿还,期限一到,抵押的土地就为放贷者所有。官方当时规定,土地因不能还贷而被放款者占有,5年之内,仍可以用原价赎回。海瑞毫不犹豫地接受了大批要求退田的申请,还指定每月有两天专门收受这一类案件。但实际上的农田产权情况纠纷非常复杂,用时人的话说是“莫知所辨析”。海瑞处理时过于自信,师心自用,再加上他“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的判案原则,引起官宦豪强的激烈反对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监察官员以严厉的措辞弹劾海瑞,说他但凭一己的冲动随意对百姓的产业做出判决,在他的治下,佃户不敢向业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贷方还款。要求罢免海瑞的奏疏也陆续送达御前。最后,海瑞在一片反对声中忿忿不平地辞官而去。
海瑞的失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之争是非常复杂的,没有明确的产权法规,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单靠简单的道德原则去解决产权纠纷是行不通的。当然,法制的不健全并不是海瑞的错,但是法制的缺失也绝非道德可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