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日常在办理冻结业务时,一般应该都不会考虑冻结机构所需冻结的截止日期是否为节假日。我行在2014年01月20日受理了一笔法院冻结个人客户的业务,法院的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是要求冻结客户账户资金从2014年01月20-2014年07月19日止,按照通知书内容我行柜员审核了相关资料后办理了这笔冻结业务,冻结日期选择的是2014年01月20-2014年07月19日。当时柜员和业务主管都未注意到冻结截止日2014年07月19日为星期六。事后,稽核后台对此笔业务发出了监测核查。因为根据“总行《银行协助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及其他事务的指导意见》(建法【2007】47号)中的规定:“冻结期限届满日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即如果冻结截止日期为节假日应顺延到第一个正常工作日。那我行办理的该笔冻结业务时应该把冻结期限顺延到2014年07月21日(下周星期一)。我行柜员立即与法院人员联系说明情况后并对此笔业务进行了续冻处理,将冻结期限修改为2014年01月20-2014年07月21日。该笔业务给我们的提示是:网点柜员在办理法院冻结业务时应该特别留意冻结通知书上标示的冻结期限届满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冻结期限届满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就应该当场向有权机关的工作人员说明,然后再进行冻结处理,冻结期限届满的日期为节假日后的第一个正常工作日,这样方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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