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克强总理签发了第642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资本市场已在逐步开放,我国的各项制度也在不断与世界接轨,新《办法》是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是健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我国资本市场顺利开放的有效保障。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管涛指出,新《办法》修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六是删除原办法中的有关罚则,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处罚。
新《办法》增强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与分析。近二十年是我国对外经济蓬勃发展的时期,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国际资本跨境异常流动加剧,资本市场监管难度加大。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居于世界第二位,但我国对外投资移民也在增多,每年流向海外的资金数额庞大,尤其“裸官”、贪官流向海外的资产数量大、统计难。新《办法》申报范围与申报主体的扩大,增强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能力,有效限制非合理资产的转移,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督力度。
新《办法》有利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资产市场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国际资金流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亚洲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已经证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了解的重要性。通过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分析,可以准确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充分掌握国际收支的具体情况,以制定合理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抑制金融危机的发生。
国际收支申报是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的义务,是进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的基础,是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环节,是宏观经济政策的决策依据。我们每位中国居民应结合新《办法》实施的重要契机,进一步加深对国际收支申报的认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