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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债转股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挑战

时间:2017-04-24 15:5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范林凯 汪伟
  实施债转股固然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一些压力,但本轮债转股银行所担风险相对可控。由于政府不再出资兜底风险,商业银行需自负盈亏,这要求其必须有效甄选出能扭亏为盈、安全保险系数较高的债转股标的,风险承担及主导权均有所提升,这为商业银行自主选择优质企业创造了条件,也为甄选优质企业激发了动力及能力。当下需警惕的,是实施债转股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利润受损、资本充足率承压、可能要放弃债权优先清偿次序这三类不利影响。
 
  自去年10月五大国有银行尝试市场化债转股后,截至4月17日,我国商业银行债转股签约规模超过5000亿,已宣布的债转股签约项目遍布10余个省份和行业。但是,鉴于财政不再出资兜底风险,加之上一轮债转股出现了部分道德风险,市场对商业银行债转股业务需承担的风险还存有疑虑,因而真正落地的债转股项目金额目前仅为400多亿元。
 
  笔者认为,实施债转股固然会对商业银行造成一些压力,但本轮债转股银行所担风险相对可控。
 
  从政策导向看,本轮市场化债转股肩负通过“扶优限劣”推进“去产能”任务,要求不能妨碍“僵尸企业”出清,加之政府直接指派具体项目的执行能力受到掣肘,故而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标的可能主要是周期性行业内的大型龙头企业。贷款标的方面,并非以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为目的,加之周期性行业内大型龙头企业贷款往往为正常类、关注类贷款,故而本轮债转股主要将对非不良贷款实施债转股。由于政府不再出资兜底风险,商业银行需自负盈亏,这要求其必须有效甄选出能扭亏为盈、安全保险系数较高的债转股标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及主导权均有所提升,这为商业银行自主选择优质企业创造了条件,也激发了商业银行甄选优质企业的动力及能力。据不完全统计,已签订债转股意向项目的企业主要分布于强周期性行业,绝大多数企业员工超万人,有一半2015年净利润并未亏损。
 
  目前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的业务模式主要有定增、设置投资载体及并表三种模式,并利用社会资本替换部分商业银行债务。各模式一般会设定回购条款,还可能会有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资金来源则不仅限于银行自有资金,理财资金及其他社会资本也会参与。可见,在当前采用的业务模式中,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性质和大小并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并且,债转股前后风险也未有显著放大。若企业未来经营恶化、即使不实施债转股,银行贷款也同样面临无法偿还的风险。
 
  利用社会资本替代部分银行资金且采用结构化设计的方式,也可减少商业银行部分风险暴露。看资金来源,上述各类业务模式均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基金的模式,吸收社会资本连同银行资金及企业资金置换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若对自身贷款实施债转股,相当于提前回收部分资金。并且,各类模式均可设置结构化条款,银行资金、社会资本往往只作为优先级资金参与,企业资金作为劣后级承担更大风险及收益。相比于企业违约后商业银行贷款直接受损,债转股后商业银行资金安全相对更有保障。并且,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实施债转股意味着良好的银企关系,这有助于其后续低成本债券发行及存量债务续发、续贷。
 
  商业银行在签订债转股协议时,往往要求企业未来经营指标达到一定水平,否则企业需回购所置换股权,甚至直接要求改善公司治理机制,以助推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另外,商业银行具有与众多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未来还可能为实施债转股企业牵线兼并重组对象,若实施债转股企业兼并重组成功,则其经营利润及估值均可能有较大提升。
 
  当前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主要集中于钢铁、煤炭、有色等产能过剩行业。对过剩行业内优质大型企业实施债转股、降低其财务成本,有助于拉大行业内优质与低效企业之间的利润差异,激励优质企业积极生产,推动行业内“僵尸企业”出清。而过剩行业“僵尸企业”加速出清则有助于行业整体利润水平提升,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利润水平也将随之提升。
 
  笔者认为,当下需警惕的,是实施债转股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利润受损、资本充足率承压、可能需要放弃债权优先清偿次序这三类不利影响。
 
  债转股通过利息收入、拨备冲回,以及债转股前后债权与股权账面价值差等渠道影响商业银行短期利润水平。对正常类、关注类贷款债转股主要将导致利息收入损失,而拨备冲回效应和债转股前后债权与股权账面价值差基本可忽略。对不良贷款债转股同样将导致利息收入损失,且往往仅能将债权价值的3-5折转换为企业股权,但债转股当年拨备冲回较大,或能回补部分利润损失。
 
  我国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风险加权资产对应风险权重两年内为400%,两年后上升至1250%,远高于持有贷款的风险权重。故而,实施债转股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大,若不通过增资扩股、利润留存等方式增厚净资本,则资本充足率将进一步下滑。
 
  因股权清偿次序列于债权的清偿次序之后,因而假如债转股后企业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银行能得到的回收率一般会大大低于持有贷款的回收率。假如债转股企业质量较差,未来无法扭亏为盈,则实施债转股只会导致商业银行遭受更大损失。
 
  为此,笔者建议监管层重点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审慎发放债转股实施机构牌照,应主要限于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尽量避免为地方政府、关联商业企业股权占比较大或话语权较大的银行发放牌照。其次,对(拟)经办债转股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财务报表测算不同债转股规模对银行当期利润、未来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的影响,合理制定规模上限,避免单家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速度过快而积聚过大风险。复次,为坚决制止僵尸企业债转股,可考虑制定转股企业标准,加大对地方政府干预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标的企业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商业银行迫于压力而对质差企业实施债转股。
 
  商业银行则应重点完善标的筛选标准,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可重点考虑强周期行业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并加强研究行业3至5年后的供需景气情况,实施债转股企业应具有上市公司平台和优质资产。可考虑组建项目制专家团队,严格审查拟债转股企业财务,审慎评估经营前景,严防质差企业通过财务粉饰甚至造假。可针对不同债转股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基本条款,避免分支机构研究力量不足或将条款制定权利过度下放而因地方政府压力导致所承担债转股风险过大。还应详细测算不同债转股规模对利润、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的影响,为合理制定债转股实施规模提供依据。
 
  (作者范林凯系交通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汪伟系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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