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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央行: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债券、股票等投资和购房

时间:2020-11-03 15:34:23  来源:银保监会  

  11月2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意见称,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意见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意见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四)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线下业务;

  (五)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意见还指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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