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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0-10-13 18:25:50  来源:央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ifujigou@pbc.gov.cn

  4.将意见传真至: 010-660167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3日。

    附: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也不断扩大,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精神,建立化解和处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决定建立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据此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制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是防范和化解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的必然要求。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为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应尽快出台《办法》,在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下规范运行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行业互助。

    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的有力保障。支付机构服务数亿客户,涉及客户备付金达1.5万亿元。设立基金,并通过《办法》规范其运行,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减低对其客户的影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支付服务行业的信心,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及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和依据、使用原则和监管主体及管理主体。一是明确基金是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二是明确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一是规定基金来源主要为清算保证金利息按比例划入基金,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区间为9.5%至12%,通过实行差别计提比率的方式引导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支付业务;其他来源为参与清算财产分配获得的受偿资金、社会捐赠、基金投资收益与其他合法来源;同时规定基金应专户管理。二是结合疫情期间监管实践,规定当基金规模达到上限或支付市场遭受重大突发市场风险或者不可抗力时,暂停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三是明确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全面核查申请使用基金的支付机构风险及财务情况,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监测行业风险等职责;同时提出基金独立核算要求。四是指出基金运用原则及运用形式。五是明确基金管理费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严格规定每年费用上限为基金日均余额的2%。

    (三)基金的使用。一是规定了三种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兑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确定了人民银行为基金兑付方案的审批人。二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参与制定备付金兑付方案、签订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划拨、对备付金登记、确认和监督等的责任,以及使用基金兑付备付金后代表基金取得相应支付机构的追偿权。

    (四)监督管理。一是提出基金管理人内控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未履职尽责应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建立基金管理人报告制度,提出基金外部审计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相关收付款凭证管理要求。三是明确支付机构法律责任与违规使用基金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违规挪用备付金而使用基金兑付的,受人民银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及使用,保障支付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支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支付机构行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筹集形成的,用于化解和处置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缺口导致的行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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