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某商贸企业在建行隧道北支行办理业务时,使用了一枚“假公章”被网点识破后,其辩称这是该公司为方便办理各项业务所刻制的“备用”公章,效力与公司公章一致。经网点人员与企业法人多番联系后确认该公章确系单位所刻,而非出纳个人私刻。网点人员对法人和出纳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今后按章办事、不可随意私刻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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