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工行邢台钢北支行组织学习警钟第九期,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提高案防管理水平。
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随之出现,银行员工因为业绩误导销售、违规销售的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员工甚至内外勾结假借银行理财产品名义,参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熊某等人的行为之所以得逞,反映出个别网点在办理销售理财产品业务中,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误导或违规代理销售个人保险。二是误导或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或基金。三是银行员工勾结外部不法分子以银行理财产品名义高息骗取公众资金参与非法集资,从而不当获利,甚至携款跑路。四是对银行理财产品宣传解释不到位。主要包括因未告知客户募集期不能撤单、部分产品不能提前赎回等未履行告知义务。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通过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信用卡循环套现等情况屡屡出现,这些行为的本质是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转化为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是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一些员工在套现过程中压根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套现行为是违规行为,反而认为是一条“来钱”的渠道,自认为比较聪明,直到被查处时才如梦初醒,然而悔之晚矣;一些员工则认为自己套现的手段隐蔽,如通过网络在线支付平台等方式套现,况且也及时归还套现的款项,上级行是不会察觉到的,于是频繁套现;还有一些员工受利益驱使,用套现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获取高收益;有的甚至用套现的资金从事赌博等违法行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套现,只要是参与了违规违纪活动,必然会受到严厉的查处。
案例三中,一是客户经理未按要求如实报告企业风险。在调查环节客户经理应收集整理企业情况,对企业已知风险进行揭示,对预测风险进行分析和防控。客户经理为完成营销任务,在调查报告中掩盖控制人涉案风险,导致企业信息失真,致使后续风险审查环节失效。二是对企业偿债能力缺乏实质性把控。经办行认为贷款担保方式为土地抵押保障能力强,忽视了对企业日常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分析,在企业风险已现、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带病放款,仅2个月就出现欠息。三是支行管理人员对调查环节风险管理不足。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行长对信贷制度的执行、客户的筛选、风险的防控等缺乏管理,导致客户经理缺乏基本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致使企业已出现严重问题的情况下,陆续发放了多笔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