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携自制气步枪在建行长沙远大路支行附近蹲守寻找抢劫作案目标,23时许被害人阳某某在远大路支行ATM机上取款,正在输入密码时犯罪嫌疑人朝被害人背部开枪射击,随后逃离现场,枪击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伤情被鉴定机构评定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潜逃,一日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随即被提起公诉。受害人因查明犯罪嫌疑人家境贫寒,没有实际赔偿能力,便申请人民法院将远大路支行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原告人阳某某认为远大路支行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安装安全门而导致原告遭受了不必要的身体伤害,由此向建行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4.8万元。庭审中远大路支行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1、该附带民事纠纷实质是侵权纠纷,而涉案的侵权责任人明确即本案的刑事被告人,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因而因侵权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及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加害人承担。2、建行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远大路支行获得了长沙市公安局颁发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建行长沙远大路支行的安防设施建设完全符合规定。其次,原告的被侵权行为案发地点为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区域,且发生在深夜23时,当时银行的营业大厅早已结束营业。再次,刑附民原告诉称“银行没有安全门,导致被告遭受不必要的身体伤害”,原告的该项诉称明显与事实不符,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区域是设有玻璃安全门的,并且银行的安全门的存在与否与被告是否被枪击而遭受身体伤害显然没有因果关系。
近日,建行收到了芙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建行的答辩主张,判决建行下属营业网点建行长沙远大路支行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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