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上级行的相关规定要求,工行唐山滦县支行积极探索落实“第一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收到了良好效果。
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该行及时组织班子成员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暂行)》的基础上,重点对“第一种形态”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目的、要求等进行讨论、交流,深刻理解、把握“第一种形态”,增强了班子成员积极探索,努力实践“第一种形态”的自觉性,为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精心组织,确保效果。工作中,该行班子及班子成员立足实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等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实践“第一种形态”。一是定期开展提示、提醒,促进主体责任和廉洁制度、纪律落实。支行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成员进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提示、提醒,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担当意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落实。对支行各关键岗位人员开展集体廉洁谈话,进行廉洁教育、提出具体要求,确实增强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严格依法合规经营,照章办事,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问题发生。二是积极运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随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开展批评教育,防患于未然。
经过一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该行落实“第一种形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行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各项工作和措施,有效抑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展,防范违规违纪、风险事件、重大事故发生等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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