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上旬,工行湖北分行营业部根据总行加强公司客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管理要求,对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和归纳,并下发提示,要求各支行要以借款人的真实用款需求为基础,从把握实质风险角度出发,准确、规范执行银监会和本行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管理。
一是准确理解受托支付的概念。不能将支付方式与支付审批相混淆。无论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均应按照相应权限进行资金支付审批。
二是明确按真实用途选择支付方式。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涉及应收账款转让的各类保理业务、借款人支付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条件的三类业务,可不采用受托支付。
三是区分不同业务品种的受托支付时效。强调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受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受托支付的规定,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需要,合理审慎确定受托支付时间。 四是强化信贷资金实际流向管理。各支行要高度重视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无论是否受托支付,均应核查和跟踪监测资金的流向,以此验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为贷款资金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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