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行长沙铁银支行下辖一营业网点收到法院某客户诉该行的开庭传票,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称其在该网点开立的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并在陕西某地的他行的ATM机上被盗刷,诉称的盗刷损失金额为21406.5元,要求银行赔偿其盗刷损失,以及相关的维权费用,合计22406.5元。
铁银支行收到诉状及证据副本后,决定由该行人员自行代理本案的诉讼事宜。其后,法律人员立即会同业务部门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通过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之一——短信取款记录进行辨认分析之后,发现案件事实与其诉称的内容并不一致,该案并非伪卡盗刷案件,而是利用手机NFC近场支付功能而产生的移动支付盗刷案件。在庭审之上,该行向主审法官阐明了移动支付的业务流程,且该行在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力陈客户是由于自身对于验证码和取款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其诉称的资金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
经过法庭审理之后,人民法院完全采信了该行答辩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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