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行长沙铁银支行组织法律人员参加了湖南省银行业协会组织的不良资产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为主题的培训活动。本次讲座,湖南省银行业协会邀请了原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现中国银行业协会总法律顾问卜律师担当讲师。卜律师首先提纲掣领地简要介绍了全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管理总体概况,并就不良资产管理中出现的几个典型性的案例进行了简明扼要地说明和幽默却鞭辟入里的分析。
其分享的案例中有几个,确实值得我们深省。一是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以房屋作为抵押,后贷款出现风险,法院裁定抵押财产作为抵债资产直接归属于银行,后银行将其处置,为了减轻自身税费负担,而采取了直接从原所有人名下过户到新受让人名下的方式,后原所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屋产权的变动登记。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再处分时,未经登记则不生物权效力。银行为规避两次登记而产生的费用,而采取的“一次过户”方式,蕴含有相当的法律风险。二是某奶企爆发声誉风险,银行在风险爆发后当即提前收回其发放的1.5亿元贷款,收回后不久,该奶企因资不抵债被众债权人申请破产。然而,令银行始料未及的是,破产管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奶企的贷款偿还行为。银行在本案应诉之后,一二审均败诉。原因在于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二条之规定,该清偿行为属于提前清偿和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属于可撤销的清偿行为。
卜律师在介绍完案例后,给银行法务及资产管理人员,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一是提升风险意识,锻造法律思维。二是规范管理流程,严控操作风险,他引用了飞机涡轮发动机发明者海恩,提出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二十九起轻微事故和三百起未遂先兆和一千起事故隐患。该法则引用到银行业,则是要求银行从业者们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必要的职业素养,再完美的规则,不加以落实,亦是一纸空文。三是需要强化法律责任,严防道德风险。四是正确对待危机,依法保护权利。他建议银行拓宽维权渠道,敢于诉诸刑法、刑事诉讼法,即便当前不良高企,银行也依然有实现肖申克救赎般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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