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个月来,星沙支行致力于落实外汇监管要求中强调的“加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管理”等要求,建总行和湖南省分行先后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近期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及相关的细化管理措施。9月底,我行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发现的一笔异常购付汇业务,支行行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履岗尽责,成功拒办了一笔异常大额购付汇业务。
近期,省外A企业向申请购付汇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审查客户向我行提供相关的单据,发现提出购汇需求的并非A企业,而是异地B企业作为实际出资人,以A企业的名义在第三地进行购汇付汇。经B企业人员透露,B企业已经分别在深圳、江西等地区以上述模式办理了大额购付汇业务。我行经办人员在审核其提供的相关单据(包括合同和报关单)后,向B企业初次提出以下几点疑问:1.该A企业隶属于某地区的A类名录内企业,为什么要在湖南地区购汇付汇?2.为什么B企业要为A企业出资付汇?3.根据合同内容来看,交易商品为高附加值的珠宝玉石等商品,金额高达7800万美元,为什么本次只需购付汇几百万美元?是否涉嫌使用同一个合同在不同银行多笔购汇?B企业人员对我行提出的上述疑问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因此我行经办人员高度警惕该笔业务,并立即向支行领导、公司部负责人、省行国际部以及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货物贸易科汇报,得到专家们的解答后,我行果断以“展业三原则”条件无法落实为由,拒绝了该B企业提出的购付汇申请。
两天后,该B企业辗转利用各种途径,以提供巨额存款为诱饵,游说业务经办人,极力促使该笔业务达成。我行本着严谨态度,刨根究底,以期有理有据地婉转拒绝办理该笔异常业务。
通过分析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认真梳理各方关联关系,同时通过我行境外分行同事协助,查知合同的卖方,也为B企业为一个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注册地为香港,总员工数为1个的“空壳公司”。以一个空壳公司来做转口贸易,货物类型又为体积小,附加值高且易装运的货物,实际出资人为合同卖方的关联公司,利用合同买方的进出口资质进行购付汇,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具有很大嫌疑。因此,在当前我国外汇资金大幅流出的背景下,我行果断拒绝了该企业的购付汇申请。
在近阶段人民币贬值的大背景下,境内热钱正流窜至各渠道汇出,我行将严格把关,总结该类业务特征,敲响警钟,杜绝类似业务发生,外汇业务合规经营办理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