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建行株洲分行四三零支行办理定期存单,立马伪造了相同的假存单,并提前用真存单支取。存款到期后,该男子持假存单再度到该支行取款,被该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了警。
男子取钱,五千元假存单被当场识破
“我的存单到期了,帮我取一下。”3月24日中午,50多岁的王生(化名)来到株洲分行四三零支行,将手中的银行存单递给柜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接过存单,按流程操作输入存单账号、凭证号等必输项后,发现系统提示无此账号,在输入对方身份证号后,还是无法查询出存单号。出于多年柜面经验,工作人员将这一情况向营业主管进行了报告。
“这个存单不对。” 建行株洲四三零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存单纸张很厚,没有水印。经过仔细核对,营业主管又发现存单上所盖的业务公章是套印上去的,公章上注明内容也有瑕疵。
银行调档,发现原始五千元存款已销户
银行人员根据“存单”记载的情况调阅影像,发现“存单”开户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开户金额5000元,“存单”上记载的账号、户名、序号也与系统显示一致,但该“存单”已于当年4月2日由王生本人凭身份证提前支取。至此,争相大白,该行工作人员相邻到汇报后向“110”报警,并将情况汇报给分行营运部和保卫部,进一步确认了这张“存单”是伪造的。公安人员赶到后,又从王生身上搜出一张金额为一万元的假存单。
经民警现场盘问得知,去年王生在株洲分行四三零支行办理定期存款后,立刻又伪造了一张相同的“存单”,并提前支取了存款,想到期后利用假存单再支取一次。据了解,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徐家桥派出所进一步侦查。
案例警示,假冒存单值得警惕
据咨询律师,本案当事人王生伪造银行存单,并进行取现的行为不仅涉嫌诈骗,同时已经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公安机关有权立案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银行存单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嫌诈骗,以及伪造金融票证,等待王生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这是他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同时,从银行风险防范角度讲,这个案例也很有意义,值得深思。
一是出现冒领的风险较大。开出去的定期存单信息齐全,形式上很容易被仿造,加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少,容易被工作人员忽视。如果一笔定期存款到期了没有支取,犯罪分子先拿逼真度高的假存单来支取,其迷惑性不言而喻。一不留神,就会出现风险,造成损失。
二是发现问题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定期存单可以提前支取,也可以无限期推后支取。如果被“假存单”冒领成功,而真正的客户因各种原因,没有在存单到期后尽快来支取,而是延期几年甚至更久时间再来银行办理取款业务,那么,这笔冒领业务被发现的时间就会大大延迟,侦破案件难度也会无限加大。
三是存单真假识别并不轻松。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识别钞票知识丰富,能力高而且还有专用设备帮助,但凭肉眼、手感识别存单很难说经验丰富、手段多,何况里面还存在一个“这笔存款是到期了”的“下意识”的结论,迷惑性大。平日里,这方面的知识介绍也很少。笔者认为,这是一门有必要尽快补上的功课。一线柜员不仅要增强防范意识,掌握存单真假的识别知识,提高识别能力,而且很有必要实现机器控制。让“机控”有力、有效地支持甚至代替“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