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2014年实现内外部审计检查整改率100%的既定目标,充分发挥审计对业务工作的内控作用、规范作用和促进作用。针对以前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积累的经验与存在的不足,市分行以正式文件形式“约法三章”明确责任主体、整改责任、整改问责。
第一明确责任主体:市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是条线审计问题责任主体,负责问题解释,对本条线内外部审计与监管检查承担首要解释责任;若审计项目涉及支行的,市分行部门安排支行岗位责任人同时进行解释并督促整改。
第二明确整改责任:对照审计(检查)底稿涉及问题的责任,根据责任主体岗位责任的大小暂缓发放主要负责人一定金额绩效。纪检监察部登记台帐,年底清算,100%完成整改的,全额返还所暂缓发放绩效的。
第三明确整改追责: 属于轻微违规行为的,由市分行业务部门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积分单交纪检监察部积分管理员由其录入积分管理系统;属于严重或重大违规失职行为的,由市分行业务部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进行审核后报市分行纪委(党委)研究报省行纪检监察部审批,并根据批复做出处理决定;申请免责的,业务部门需事先与审计检查单位作好沟通,并报省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市分行监察部上报有关责任人免予处理的请示(报告)时,在文件中写明“免责意见已征得省行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同意”,并附省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材料。
市分行监察部负责对内外部审计与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各业务管理部门完成问责。问题100%整改、责任人100%问责,才对问题予以确认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