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及企业主在银行申贷的逐渐增多,总行在充分考虑小企业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授信的特殊关联关系,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在 2012年下发了建总函(2012)932号《关于加强小企业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额度统一管理的通知》,对小企业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的授信额度实行统筹管理。各支行在申报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总行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利用个人助业贷款和小企业授信分属不同部门管理、信贷政策不统一等进行制度套利,对限制性行业发放经营性贷款。特别是在小企业信贷产品不断推出,流程日益优化的情况下,更要严格额度统一管理,防范授信风险。
一是实行额度统一管理,防范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风险。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其生产经营、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与实际控制人(含配偶)密不可分,具有同一性。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如何直接影响其还贷能力,对于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有个人助业贷款又向我行申请小企业贷款的,或者已有小企业贷款又向我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申报时应统筹考虑小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总体资产负债及现金流情况、在我行授信情况等因素,核定我行对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我行办理小企业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的合并风险敞口上限,对其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合并风险敞口上限。
二是客观、真实反映申报信息,防范道德风险。客户经理在申报小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贷款材料时,本着授信真实性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小企业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的资产信息、信用状况、负债情况,并核实其在我行的结算量、现金流等,给审批决策提供科学判断。严禁为营销需求,迎合客户而无视制度规定,钻流程和时间差空子,两头申报,故意违规,给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三是严格用途管理,防范重复授信风险。 客户经理应调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对于同一信贷需求,不得同时办理小企业贷款和个人助业贷款,应避免重复授信。
四是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合规经营。 由于业务归属部门的不同,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小企业经营部门与个贷中心应积极配合,保证信息的及时共享,确保业务的合规发展。(小企业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