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有客户一行至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扬州分行要求查询一张票据,银行票据业务经办人员接票后,对票面进行了初步查看。票面具体信息如下:票号3030005120701486,出票日20130826,到期日20140226,票面金额200万元整,出票人为深圳市创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武义亿佳缘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本部(行号303584000004),票面整体情况较好,无粘单、背书,肉眼观察无异常。
按照业务管理规定,长江行工作人员通过人民银行大额系统向付款行发出了查询,同时,通过验票仪器对银票防伪点进行逐一查验。在验票仪器查验过程中,发现票号最后一位“6”有变造特征,表现为数字“6”处纸张毛糙、底纹断裂、绿色荧光花团线条断裂。经办人员随即进一步查验票面金额大小写,发现类似变造特征,主要表现为纸张有刮擦痕迹、底纹断裂、荧光线条断裂,除此三处疑点外,其余防伪均无明显疑点。之后,付款行查询回复显示票面信息无误,长江行经办人员立即回电付款行,向其提示变造风险,并要求付款行进一步查询该张票据开具当天有无相同票面要素的不同金额银行承兑汇票一起开出。付款行回复有一张同样票面要素银票,金额1万元,票号3030005120701487。综合票面查验和查询查复情况后,长江行经办人员基本判定此张票据为变造票(即变造票号尾数和金额大小写),并在向有关领导汇报后,向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同时冷静应对,想方设法稳住客户,争取时间。当天12时许,扬州市邗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及四季园派出所干警及时赶到,将7名相关人员控制。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该案系一起票据诈骗未遂案件。犯罪嫌疑人林鹤(持票人,籍贯浙江永康,在逃)指使盐城人陈某(苏州户籍)找到南京的丁某,请其牵线,与仪征的张某联系转让该票据,张某又联系到扬州的董某作为接收人,并议定了票据买卖的价格以及各个中间人的抽成。由于丁、张、董3人协商后,一致认为在交易付款前,必须经过银行查验,案发后,董某尚未付款,避免了损失。目前,警方已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林鹤的信息,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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