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上午10时许,一中年男子持本人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前来淄博西城支行办理个贷结清及解除抵押手续(其儿子在该行办理的有住房贷款,现在外国留学)。当班柜员仔细甄别,发现领事馆加盖的印章好像非用印油加盖,同时“委托书”无领事馆签章,“委托书”略显瑕疵,于是复印了该公证书,以请示上级行为由暂未给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期间,支行请示省行法律部门,网点通过互联网查询到领事馆联系电话,待确认时,客户又来到网点,称第一次提供的是复印件,该次是从外国寄回的原件。通过审核,柜员发现第二次提供的公证书,委托书已加盖领事馆印章。但经进一步审核,中年男子本次提供的委托书内容与上次稍有差别。其拼写的地址,第一次与第二次差别一个字母,委托内容上,楼房位置在行次上不一致。通过以上鉴别,基本判定该公证书为伪造。于是,与客户再次求证其提供的两次证件是否是一份时,客户答复是。柜员将不一致情况告知客户,并明确告知客户该证书无效,无法在我行办理相关业务。客户未提出异议,从客户的反应再次印证了该份公证书为伪造。
由于公证书涉及的我行业务主要是客户财产方面的事项,稍有不慎,易把我行牵扯到案件纠纷中。案件的成功堵截,避免了一起可能因财产引起而牵扯到我行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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