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外部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外部监管政策与信息,切实防范各类合规风险,近日湖州分行专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外部监管联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有关外部监管联系的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管联系机制。
一、确定外部监管联系范围。明确外部监管联系的范围主要包括:银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部审计机构、税务局、物价局、金融办、经信委、法院、纪委、公安局及其他外部监管机构,并确定了相对应的联系牵头部门。
二、建立三项监管联系制度。一是建立对口牵头制度。二是建立层层联系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沟通制度。
三、明确外部监管联系要求。一是获知或接到外部监管部门检查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检查的准备和接待工作。二是在检查期内,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三是各牵头部门对检查事项可能涉及的外围影响,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外围沟通,遏制负面影响。四是因外部监管联系不到位而发生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牵头部门或对口专业部门的责任,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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