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将各类授信审批及支用条件落到实处,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总行《中国建设银行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办法》(建总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型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总函〔2006〕847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建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我部授信支用相关审批条件落实工作的通知》(建营发(2012)69号)进一步明确我部信贷业务支用时授信条件落实的相关工作流程,以强化我部授信审批条件的落实工作。
1、各类授信业务经审批通过拟支用时,客户经理应负责调查落实授信方案及审批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前提条件、担保措施,在确保能完全达到相关授信条件的前提下,各经营部门才能向省行申请相关规模,省行贷款规模下达后,应由风险经理对客户经理履行的授信条件及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签具《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经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由风险主管确认后加盖风险管理部门业务公章(该意见书报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生效,客户经理凭生效后的《贷款条件落实情况审核意见书》方可支用授信。
2、对额度较大、关系复杂或风险因素较多的授信支用,为提高效率,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也可实行平行作业方式落实贷款审批条件。
3、对低于省行规定利率浮动价格支用贷款的授信,应报营业部财会部(超过权限的需上报省行计财部)审批。
此举旨在扎实、稳步推进贷前条件落实管理工作,抓住关键信贷风险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部授信业务真实性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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