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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19:23:27  来源:银保监会  

(四)风险预警。当履约义务人信用评分/评级出现显著下降时,向风险管理人员发送风险预警提示;当业务监控指标进入预警区间时,要按预警级别向对应区的承保机构发送风险信号,并触发相应的风险处置机制。通过互联网承保的业务,由总公司统一管理,调整承保政策和调减授信额度,并承担风险预警之后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逾期催收

第十条 履约义务人发生违约时,保险公司保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合作资金方了解逾期具体情况,辨识履约义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保险公司要与资金方共同协商如何对逾期未还款项向履约义务人进行催收。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催收工作,要将合规性要求作为催收评估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妥善保管历次催收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采用自催收方式的,可建立集中催收与属地催收相结合的催收机制;保险公司采用委外催收方式的,要建立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催收工作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通过暴力、胁迫、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

(二)对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进行言语攻击,故意挑衅、刁难、责骂、刺激履约义务人/担保人;

(三)虚报减免金额或承诺明知不可能操作的事项来诱导履约义务人/担保人缴款;

(四)冒充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

(五)在催收过程中收取现金及财物;

(六)逾期催收的款项进入个人账户;

(七)未经履约义务人/担保人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八)非法侵入、搜查履约义务人/担保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居住安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损行业形象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  理赔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要在保单中明确全国统一的投诉电话、理赔报案电话。

第十五条 履约义务人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时点仍未清偿欠款,或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启动理赔程序。保险公司要在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的时效内做出核定、赔付或拒赔决定,不得无故拒赔或拖欠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理赔主要流程包括以下操作环节:

(一)报案与索赔

1.在履约义务人贷款逾期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或满足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时,保险公司启动索赔受理程序,被保险人索赔申请方式可采用纸质材料或系统对接的电子指令;

2.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传递的索赔申请进行预校验,发现差异时,要及时联系被保险人调整,并在赔款实际支付日前取得一致;

3.若履约义务人在理赔期限之前还款,保险公司要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建议其撤回索赔申请。

(二)立案与责任认定

1.保险公司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按照保险条款和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认定,责任认定可通过线上化、自动化的系统进行,也可采用线下人工审核方式;

2.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公司立案时需在系统内确定估损金额;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要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没有主动放弃索赔,保险公司在立案后按拒赔案件处理。

(三)损失核定与理算

1.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核定损失并理算赔偿金额,赔付项目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履约义务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日期前向被保险人偿还部分款项,已理赔款项要从赔付金额中扣除。

(四)核赔与赔款支付

1.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核赔,无误后进行赔款支付并通知被保险人;

2.核赔通过前,如履约义务人重新履行还款义务并使索赔条件不成立,保险公司在获知情况后有权中止理赔,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完成赔款支付后,可以行使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履约义务人的债权;也可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署《代偿债务权益转让确认书》,保险公司受让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要对理赔资料进行存档和管理,存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复印件、电子影像或后台系统指令等,存档资料至少包含保险单、贷款合同、履约义务人账户还款记录或凭证、代偿债务及权益转让确认书等。

 

第五章  追偿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要采用依法合规的方式对违约的履约义务人/担保人开展追偿。追偿方式主要包括自追偿和委外追偿。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在追偿中采取法务追偿手段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灵活选择适用的法务追偿类型,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对履约义务人相关财产进行诉前保全。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制定委外追偿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具备自有、正常运转且足以保证信息安全的作业系统和设备;

(三)拥有一定规模的电话还款提醒团队;

(四)成立2年以上,并具有1年以上银行信贷业务逾期还款提醒经验;

若合作机构为律师事务所的,以上四项可不适用。

委外追偿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合作:

(一)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二)被政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不良事件或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要对委外追偿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要制定统一的合作协议模板,合作双方需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约定依法合规性、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客户信息保密义务、委外机构再委托的限制性要求等内容。分支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需经总公司同意。

(二)保险公司要建立对合作机构的考核机制,考核内容至少包括合规性、投诉情况、追偿效率、配合度等。对与三家以上机构开展委外追偿合作的,要建立淘汰机制,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合作机构要采取减少委托、暂停合作、终止合作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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