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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
时间:2015-09-23 18:36:33  来源: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其承受短期和中长期压力情景的能力。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影响商业银行自身的特定冲击、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和两者相结合的情景,以及轻度、中度、严重等不同压力程度。

  (二)合理审慎设定在压力情景下商业银行满足流动性需求并持续经营的最短期限,在影响整个市场的系统性冲击情景下该期限应当不少于30天。

  (三)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和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四)定期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压力测试;当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时,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五)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的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常规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银行或市场的流动性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在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以及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压力测试的情景设定、程序和结果进行审核,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市场影响力,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一次测试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

  (二)列明应急资金来源,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规定应急程序和措施,至少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负债方应急措施、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其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影响的措施。

  (四)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各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五)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应急计划,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存在流动性转移限制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确保其在压力情景下能够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为无变现障碍资产,可以包括在压力情景下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获取资金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考虑压力情景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现金流缺口、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等因素,按照审慎原则确定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模和构成。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流动性风险实施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的交易和融资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融资,降低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其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和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风险并表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时间段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及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在必要时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监测和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及其他无变现障碍资产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六)支持对融资抵(质)押品种类、数量、币种、所处地域和机构、托管账户等信息的监测。

  (七)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第三十七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为:

U7198P31DT20150923095929.jpg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2相关条件的现金类资产,以及能够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

  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本办法附件2相关压力情景下,未来30天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与预期现金流入总量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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