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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办理储蓄挂失业务

时间:2011-12-09 10:15:30  来源:建行永州分行  作者:李军

    挂失纠纷如处理不当,会对我行信誉及客户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规范办理储蓄挂失业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是我行储蓄工作当务之急。

    一、储蓄挂失业务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涉及储蓄挂失业务的法律主要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案例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外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对储蓄业务挂失、办理、程序等方面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且人民法院用作判决的依据,对于上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会参照有关银行的储蓄管理制度审理。

    虽《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如何办理储蓄挂失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仍然把握其具体及要素,也给客户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一是银行要求客户提供齐备存款资料包括哪些;二是如何确立挂失人的身份;三是代理挂失如何操作;四是客户特殊情况下如何办理挂失手续;五是银行在挂失中担当什么样的角色,如果过错致使客户损失,承担多大责任,上述法律、法规都未详细规定,引起较大争议。

    二、挂失时要求客户提供的存款资料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遗失存单、存折,要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现实情况中,要求客户提供上述整套、齐全的资料,很难做到,对开户时间及帐号很少客户能完全提供。如果是银行对其一一核实,需要较长时间,也有一定难度,使挂失手续难以办理;如果银行不一一核对,可能为存在错挂、错付,银行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

    笔者认为《储蓄管理条例》要求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等内容是为查清该帐户的需要,即核对其真实性,因此我行在办理储蓄挂失手续应当尽可能凭客户所提供资料查找该客户真正要挂失的帐户,从而尽快为其办理挂失手续,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如何核实挂失人的身份

    虽然随我国科学技术发展与进展,身份证等身份证明证件的技术大大提高,但仍然能被不法分子利用,给我行办理挂失业务带来很大不便。首先真假身份证识别难度增大;其次是身份证照片与现实生活中本人很难辩一致;再次因身份证选择,原身份证与补办身份证同时出现,如何办理挂失,使得身份证明的难度加大,如完全由银行承担损失责任,也冒失公平。

    对于银行对审查存款人身份证明责任的问题,根据人民银行给邮电部的《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强制身份证真伪的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复函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而根据我行发生的几个案件分析,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也是以要求我行审查出身份证件的真伪。

    建议要求柜员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识别,如存在疑问,可要求其提供其他有关证明加以核实,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四、存折(卡、单)被委托和代理挂失等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授权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这在现实操作中出现过很多案例,因银行没有核实被委托人身份,或未核实其是否有委托权,因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对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是否具有真实的授权予以特别核实,一般应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证及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至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为补领新存单和代为支取存款的权利,在现实操作业务中应有待进一步明确与规范,根据人行给邮电部的银函[1997]520号复函中就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相当一部分银行是这样操作的,但笔者认为,既然挂人可以授权给他人办理,那么办理新折与支取款项应当然为该授权书所应包括的内容及结果。但由于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我行这样操作会存在风险,建议应由本人来办理新折及支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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