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分行营业部中山支行接待了一对从上海赶来的老夫妻,两人携本人身份证件、遗赠人死亡证明以及已公证过的遗赠扶养协议到网点办理业务,要求支取已故存款人名下活期账户存款。客服经理与运营主管审查资料后发现有多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遗赠扶养协议出具时间为2001年,距今已逾20年,需要核实同一遗赠人后续是否出具过其他冲突性公证材料,二是客户手持的工行账户虽显示为遗赠人姓名,但非实名,需要依据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信息变更;三是遗赠协议中列明“金钱”归扶养人所有,表述不够严谨。网点工作人员首先与公证处沟通,确认无其他遗赠协议和公证材料。随后网点尝试凭借公证过的遗赠扶养协议对客户所持的遗赠人账户进行实名,而授权中心以“需要提供我行法务部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拒绝了此笔业务。运营主管也第一时间做了解释,但客户是抽空而来,当天就要返回上海,且平时比较繁忙,以后只有周末才能到镇江,网点主任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上级行汇报,并联系市行运管部、法务部等部门协商解决。客户因当天急着返回上海,故网点为其提供解决方案,由法律部门先审核通过后,再由客户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得到客户认可。客户于一周后的周末再次来到网点,成功完成该笔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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