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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榆林分行六大措施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查工作

时间:2011-06-28 10:23:30  来源:工行陕西榆林分行  作者:马榆

    近来,在相关的内外部检查中发现,工行榆林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个人经营贷款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用途为经营的,下同)存在审查掌握尺度偏松,贷款金额偏大,形式要件内容不完整、要素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为此,该行授信审批分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从严审查;对金额较大(单笔金额>10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从严控制;确保个人经营性贷款资料真实、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数据准确、逻辑严谨。

    一、贷款金额
    为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率、拓展更多客户群体,鼓励“贷小”,从严控制大额贷款。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不含)的,调查人员(双人)须在调查报告中专题说明。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贷款金额时,须结合借款人经营情况、贷款用途、押品价值、收入证明等因素一并审查、从严控制。

    二、贷款期限
    为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减少经济资本占用、提高贷款收益水平,鼓励“贷短”,从严控制期限长的贷款(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贷款期限时,须结合借款人经营活动周期和可用于还款的收入情况等因素一并审查,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三、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商用房贷款除外)、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流入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
    必须按照“贷款用途对应贷款品种”的原则合理选择贷款品种,不得受理虚假用途贷款,不得为了规避贷款金额、期限、成数等限制和利率上浮比例要求而变通贷款品种和用途。
    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如《购销合同》)并经调查人员双人核实。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贷款用途时,须对照借款人在《申请表》中填列的用途、《贷款用途声明》和《购销合同》等内容一并审查;必要时,应其中商品的单价进行查询。

    四、贷款抵押
    贷款抵押物价值评估(含预评估)必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原则,坚决杜绝“高估”现象。贷款抵押物评估(含预评估)价值的折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折率现象。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原则上应为商用房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自有住房。可接受借款人经营实体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作为个人经营贷款抵押物。以经营实体名下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须由经营实体出具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承诺。

    严格执行双人核保制度。支行调查人员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查验,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房龄、市场价格作出准确判断;对他项权利证书的真实性负核保责任。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贷款抵押时,须对抵押物评估价值的谨慎性和折率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的个人贷款,审查人必须实地勘验抵押物。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是确定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支行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要实地走访,认真分析其职业是否相对稳定,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可靠。

    对经营者为自己及其配偶出具的收入证明,特别是大额收入证明,支行调查人员(双人)须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分析收入证明是否真实可靠。

    支行调查人员要在借款人收入证明上注明“收入真实”字样,并由调查人员双人签字,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收入证明时,须结合借款人经营场地、经营规模和对公(个人)账户收支明细等情况一并审查。

    六、支付方式
    省行《关于印发<陕西分行信贷监督执行流程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工银陕办发[2010]535号)要求,前台营销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的尽职调查,并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借款人受托支付的起付金额提出调查意见;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信贷业务,明确担保要求,合理设置融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确定贷款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起付标准,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

    贷款经办支行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行有关规定,规范支付管理。

    各个人信贷业务审查人在审查支付方式时,确定贷款支付方式和受托支付起付标准,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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