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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时间:2021-06-08 22:37:25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风险损失超常暴露的,应当按照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规定,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绩效薪酬未支付部分,并将对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追回。关于追索、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八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应当充分考虑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且不得少于三年,并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第八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断优化薪酬结构。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多种非物质激励方式。

第八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薪酬管理及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应当兼顾业务人员与党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等管理、监督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业务条线,且薪酬水平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能够吸引与其职责相匹配的专业人员。

第八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明确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履职评价。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九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银行保险机构半年度、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照年度信息披露要求披露。

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二)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三)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四)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五)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六)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简历,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七)外部监事工作情况;

(八)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九)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十)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对本公司治理情况的整体评价;

(十二)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全文;

(十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行(省级分公司)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公司网站,按照监管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银行保险机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在公司网站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发布。

银行保险机构网站应当保留最近五年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九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

(四)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五)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负责本机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节 风险管理

第九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并与本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九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官或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风险责任人。

首席风险官或风险责任人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不得同时负责与风险管理有利益冲突的工作。

第一百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和其他激励政策、信息系统访问权限、专门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足够的支持。

第一百零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二节 内部控制

第一百零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本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研究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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