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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8-03-21 10:16:49  来源:银监会  
银监发〔2018〕9号

 
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高级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和监察部门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方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行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支持对从业人员行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发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与自身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行为守则供全体从业人员遵循。行为守则应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行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守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行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行为细则进行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全体从业人员清楚传达行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示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人员行为,并将评估结果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计划,并持续对行为守则及其细则进行完善。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完善从业人员行为的长期监测机制,并建立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针对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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