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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时间:2015-01-16 17:09:05  来源:中国银监会  

商业银行及各附属机构应当确保前、中、后台等具有潜在利益冲突的经营环节实现业务叙作、管理责任的隔离;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严格隔离,避免消费者混淆不同法人主体责任,引发风险传染。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附属机构名称、产品和对外经营场所的独特性,附属机构的机构名称和产品名称应当与母银行的正式名称或简称有所区别,确保机构和产品名称的识别度,不得在宣传材料中引导客户混淆银行集团内不同机构及其产品、服务,避免声誉风险在银行集团内部过度扩散。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附属机构决策和管理岗位的独立性。商业银行与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附属机构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或不当利益输送可能的岗位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有效的信息防火墙,并确保各附属机构具备相对独立的信息处理能力。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有效机制,确保所有客户信息和隐私安全,合理管理客户信息,防止客户信息的不当使用。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银行集团内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流程,定期对各附属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资本回报进行评估,对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银行集团战略目标的附属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解散、出售和内部整合等方式退出。

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各附属机构之间的风险责任边界,建立银行集团内部资金支持限额及调整程序,不得直接或由其他附属机构间接对出现风险的机构提供超额资金支持,并防止在单家附属机构退出时造成风险传染,影响银行集团整体经营稳健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商业银行并表监管

第七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并表监管应当重点关注银行集团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的跨境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 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方法。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状况,以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防火墙建设和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包括跨境跨业经营在内的各类附属机构的准入申请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并表管理能力。对于公司治理或并表管理不符合本指引规定,存在重大缺陷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不批准其设立附属机构。

对于商业银行通过其股东、各级附属机构间接设立的跨境跨业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二章规定,对商业银行是否对申设机构形成实质性控制进行预评估,并按照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视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报批。

第八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银行集团总体架构和股权结构,充分了解其全部业务活动,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框架,对其从事的银行业务和非银行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境外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对银行集团的影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特别关注商业银行单一法人数据与银行集团并表数据的差异,识别内部交易的来源、规模及风险程度。

第八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并表现场检查,并视具体情况通过现场调查,或根据监管协调机制联合实施、委托其他监管机构实施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跨境跨业经营的附属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银行集团的整体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附属机构积极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相关附属机构落实整改。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定期更新完善银行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之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恢复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并持续审查恢复计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银行集团恢复计划是指通过事前制定相关计划,明确银行集团在面临压力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继续提供持续稳定运营的各项关键性金融服务,恢复正常运营。

第八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就以下方面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进行持续关注:

(一)主要股东的资质是否出现重大变化;

(二)主要股东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和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清晰、健全;

(三)主要股东的经营活动是否直接或间接对商业银行并表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监测、分析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下属机构对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安全稳健运行产生的影响,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集团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考虑商业银行和附属机构的评级结果,以及并表的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综合财务状况和管理能力,定期对银行集团实施风险评价和预警。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整个银行集团出现违反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流动性、内部交易等并表审慎监管标准,以及本指引相关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商业银行及附属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八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自身开办以及银行集团内其他附属机构参与的各类跨业通道业务纳入并表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将其按照本指引要求纳入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并特别关注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借助通道业务进行的融资活动,关注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以及产生的监管套利、风险隐匿和风险转移等行为,避免风险传染。

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利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标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担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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