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开办出租保管箱业务,应备有较为坚固且适宜客户使用的大中小型号保管箱。一般应单设库房,实行专人办理和管理。租用人在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时,须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租手续。主要操作程序为:
(1)由租用人填写租箱申请及客户资料卡,提交预留印鉴,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信用社经办人员接到以上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填写开销户登记簿,并与租用人签订保管箱出租协议。
(3)按协议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保管费用和保管箱押金。款项交会计部门收妥后,向租用人交付保管箱钥匙。
(4)租用人领到钥匙后,先填写开箱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交经办人员审查无误后,并登记开箱登记簿后,陪同租用人开启保管箱交付使用。以后开启时操作手续相同。
(5)租期满后,如继续租用,应重新签订协议,缴纳费用和押金,如不再租用,租用人取出所存物品,交还钥匙,退还押金,注销出租登记簿,终止出租协议。
第三、 租用保管箱协议内容
(1)保管箱的开启、锁固、存放或取出物品租用人应自行管理。信用社只负责开启及关闭库门,核对印鉴及陪同开启外,其他事端,概不承但任何责任。
(2)在信用社营业时间内,租用人申请开箱时,应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提交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开箱申请书,经信用社经办人员审核无误登记后方可开箱。如不符,信用社有权拒绝开箱。
(3)租用人及其授权人不得利用保管箱用非法用途,若存在违禁物品,导致信用社蒙受损失时,租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4)箱内存放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或损坏,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损失时,信用社概不负责。
(5)载明双方应承担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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