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界
首 页 | 业界动态 | 银行培训 | 资格认证 | 在线学习 | 政策法规 | 银行理财 | 专家观点 | 品牌中小银行 |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城商行 | 农村金融 | 全国股份制银行 | 外资银行 | 分支行动态 | 贷款通道 | 银行会客厅 | 银企对接 | 企业融资 | 信用查询
信用卡 | 银行股票 | 论文集锦 | 焦点人物 | 机构分析 | 贷款产品 | 媒体视觉 | 行业会议 | 人才市场 | 休闲BANK | 银行社区
搜索: 高级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5号)

时间:2010-05-27 18:01:26  来源:保监会网站  

  第四十条 案件审理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审理报告》,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二)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不予处罚;
  (三)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交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四)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
  (五)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权利告知

  第四十一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
  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节 听  证

  第四十五条 案件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复核。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四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四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二)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十一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是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
  (四)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五十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决定,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五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五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3/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银保监会:超1.8万亿元·央行:要把再贷款再贴
·金融系统全力支持抗击·银保监会吹响战胜疫情
·央行召开会议明确2020

图片新闻

央行:3月末M2余额227.65万亿元
易纲出席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视频会议
银保监会:2020年末小微企业续贷余额达2.25万亿元
北京金融法院即将挂牌,将管辖哪些案件

热门点击

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情况图
2020年4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份额

在线调查

2021年您对哪家全国股份制银行服务最满意?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银行
  •  交通银行
  •  中国邮储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
  •  中信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
  •  兴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华夏银行
  •  广东发展银行
  •  平安银行
  •  浦发银行
  •  浙商银行
  •  渤海银行
  •  恒丰银行
  

广告服务 | 关于我们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加盟合作 | 免责条款 | 招贤纳士

Copyright © 2008-2022, tbankw.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中联银信(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银行界 京ICP备1000016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070号

本站法律顾问: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