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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0-08-12 12:33:09  来源:银监会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并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
(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并对相关设施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以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与公安部门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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